(来源:金诚同达)
News Letter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39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7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News Letter
01. 全球税收透明背景下的中国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深度解析与合规指引(下篇)
程杰、王雪阳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CRS与BEPS)浪潮下,依赖信息不对称和避税天堂藏匿利润的传统模式已终结。本文深度解析了中国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该规则旨在打击居民企业和个人利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境外实体、无合理商业目的而留存利润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可通过“穿透”与“视同分配”原则,提前对未分配利润征税。面对监管,合规的核心已从“避税”转向构建“商业实质”。未来BEPS 2.0的全球最低税率将进一步强化这一趋势,合规自洽与回归商业本质是唯一出路。(本篇文章为下篇内容,接《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38期。)
02. 跨境PPP项目中
独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与职权边界
李露
在跨境PPP项目中,除社会资本方(投资者)与政府方(东道国政府)外,独立工程师作为关键第三方,居于重要地位。独立工程师通常是由具有专业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所担任,核心职能不仅限于工程监理、提供专业咨询及对付款与竣工等关键节点进行核验签证,更在项目各方发生争议时,承担协调关系与处理分歧的重要职能。鉴于此,在PPP项目中,中方企业应重视独立工程师的任命程序。
03.《海商法》时效章的修改对照及要点梳理
曹兴国
2025年10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正式颁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关系到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是《海商法》相关制度中最受司法实践关注的内容之一。为此,本文对《海商法》时效章的修改要点进行梳理。
04. 新仲裁法修订亮点分析
林慕娟、孙晓蓝
本文章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对本次修订的重点条文进行梳理与实务分析。文章重点解析在线仲裁入法、仲裁协会职责、仲裁协议认定方式扩大、撤裁期限缩短、仲裁地制度确立、特别仲裁机制设立以及法院支持力度强化等重大改革,旨在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核心条文的调整逻辑,提升对新法要求的响应能力。
05. TikTok 5.3亿欧元处罚启示:
欧盟个人数据回传国内的合规路径分析(上)
蒋硕、李晶莲、吴媚、黎博思
2025年4月30日,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正式作出针对TikTok Technology Limited(“TikTok”)的处罚决定,认定TikTok在中国境内远程访问欧洲经济区(“EEA”)用户的个人数据的过程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处以5.3亿欧元罚款。这项决定对于中国企业出海欧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也为之后中国企业将欧盟数据回传国内提供合规指导。因此,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将着重介绍DPC处罚决定的背景,并分析GDPR下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合规要求;下篇将分析DPC对TikTok处以罚款的依据及理由,并总结对中国企业的数据合规启示。
06. 美国信托的可撤销与不可撤销
及其对债务执行的影响
李岚、岑琳、傅玄
本文章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对本次修订的重点条文进行梳理与实务分析。文章重点解析在线仲裁入法、仲裁协会职责、仲裁协议认定方式扩大、撤裁期限缩短、仲裁地制度确立、特别仲裁机制设立以及法院支持力度强化等重大改革,旨在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核心条文的调整逻辑,提升对新法要求的响应能力。
07. 最高人民法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马尼拉分行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备用信用证纠纷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2024年10月24日)判决缩写和点评
金赛波
本案涉及一项跨境保备用信用证纠纷,其重大意义在于最高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了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应当适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本案的基础交易是中国电工作为分包商的菲律宾工程项目,其通过江苏银行开立反担保备用信用证,由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向受益人康松吉公司开立履约备用信用证,两证均约定适用ISP98,但是ISP98规则中没有明确的准据法规则。因此最高法院首先需要决定的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还在于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是否收到相符索赔及是否构成保函欺诈。本案此前经过最高法院第二商事法庭一审终审。但是败诉方申请最高法院再审。本案再审裁定首先对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进行认定,确定了一审适用中国法上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此后法院认为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与受益人的和解协议不构成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因此,再审裁定确认一审判决中国电工应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支付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600万美元及利息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并驳回再审申请。
金赛波律师在本案的点评中指出本案裁判从实体和程序均存在一定问题。其一,本案的法律适用不准确。仅凭备用信用证具备担保功能即认定适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不但与司法解释当初本意不一致,在备用信用证根据UCP600开立时应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导致在未来的审判实务产生混乱;其二,本案一审和再审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受益人通过和解协议已放弃备用信用证项下全部索赔权,反担保信用证开证行江苏银行的付款义务应随之解除;澳新银行提出的诉讼的诉错了当事人。其三,最高法院再审审查的程序安排的合理性存疑,由同一审判庭法官审查自身在先判决,可能无法确保再审审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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