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能不能关闭其单元和电梯门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案释法,清晰界定物业催缴行为的法律边界:2021年9月,某小区业主张某发现自己因欠交物业费被禁止使用门禁系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催费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此后,物业恢复了张某对相关功能的使用。
近年来,物业对欠费业主采取禁用门禁、断水断电等措施的案例时有发生。物业费是小区物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按约收取理所应当,但若是采取此类过激方式催交费用,就把维权变成了越权。
能正常通行的空间、水电气热等资源的供应,是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关乎百姓日常生活、应急避险等核心需求,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物业服务人员并非公共服务提供者,无权擅自制造通行障碍或中断资源供应。从这对市场主体的关系来看,业主支付物业费购买服务,物业依约提供管理保障,二者本是平等的。如果物业将简单的债权债务问题升级为对他人基本权利的侵害,无疑违背契约精神,与行业便民利民的初衷背道而驰。案例中法院要求张某所在小区物业恢复业主对门禁系统的使用,不仅给了张某应有的交代,也为构建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社区治理规则树立标杆。
禁止物业以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费用,并非对物业公司面临的难处视而不见。现实中,部分业主以服务细节不满等为由拖延、拒交物业费,更有少数“刺头业主”长期恶意欠费,导致物业运营资金缺口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纠纷典型案例时阐明,业主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通过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个需要直面的困境是,对于规模小、资金紧的物业公司而言,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往往面临流程长、成本高、执行慢等问题。一方面,这些现实困难,绝不能成为物业公司采取粗暴方式催交费用的理由。另一方面,这也提醒监管部门与行业组织,在坚持法治底线的同时,有必要向前一步、主动作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维权提供更务实高效的制度支持。例如,可以探索建立物业纠纷专项调解机制、简化物业对恶意欠费行为的诉讼流程,疏通权益保障通道,引导行业在法治与理性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当然,理解物业的运营压力,也绝不意味着可以忽视部分企业服务不地道、不作为的客观事实。物业与业主是共生共融的社区共同体,前者应以专业、透明的服务赢得居民信赖,后者也应按双方约定及时交费。双方都多一些换位思考的体谅,少一些意气用事的对抗,才能共同将社区建设成充满温度的幸福家园。
冤家宜解不宜结,解决物业与业主矛盾,只有依法,也只能依法。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