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的一天,陈某与王某、汪某等四人一同帮人干活,出发时陈某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搭载王某、汪某等人,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等原因车辆发生侧翻,致汪某当场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与汪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三轮车违规搭载乘员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依法构成自首,且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法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与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通讯员:卓永航)
供稿:汉阴法院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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