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上海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993028,以下简称“中和应泰”)从业人员徐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显示,经查,徐晓明在中和应泰任职期间,于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对消息来源及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向客户发表不审慎、不当言论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徐晓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告同时明确,徐晓明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发布,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范性的严格要求,强调从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时需恪守审慎原则,对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必要核实,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