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陈培玉
通 讯 员 徐卉婷 黄凯洁
随着元旦与春节的临近,烟花爆竹的“产销运储燃”活动高峰期也随之到来。为全力筑牢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嘉兴警方持续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悄咪咪”储存和运输?
都被拘了!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其运输、储存、售卖都需要许可证。但就是有人不死心,想悄咪咪去“捞一票”。让他们后悔莫及的是钱没捞到,还被拘留处罚。
近日,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会同县应急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警方经过研判,发现嫌疑人汪某涉嫌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公安与应急部门联合执法,共查获汪某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46箱,总重量达758.5公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目前,汪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现场扣押的烟花爆竹已被存放至烟花爆竹专用存储仓库,安全隐患也被及时消除。
记者从海宁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该局共办理涉烟花爆竹案件11起,收缴各类烟花爆竹600余箱。海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有多名嫌疑人因在民房、客车等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查获,他们也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类危险物质,擅自储存在民房车库、储藏室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家有好事烟花助兴?
一样被罚!
忙忙碌碌又一年,不少市民会选择在年末买车、搬新房、结婚,为新一年的开始增加喜庆气氛。家有喜事心情爽,但有人却选择了不恰当的方式来助兴,反而变助兴为扫兴。
12月18日,海宁的裴某某乔迁新居至该市的文星苑小区。为庆祝这一美好时刻,他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海宁公安查获,并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海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宁市各镇(街道、开发区)、盐官度假区所辖区域都实施“双禁”(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对于在“双禁”区域、“双禁”期间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严厉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发现有人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请及时拨打110举报。同时,大家如需购买烟花爆竹,要去有销售资质的正规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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