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被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受到终生禁驾行政处罚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交通肇事逃逸,最终酿成大祸。
2025年02月15日18时07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鲁H0***0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4由北向南行驶至637KM+400M(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京博加油站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刘某某弃车逃逸,于当日19时50分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检验,结果为:131.83mg/100ml。
经调查,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最终酿成大祸。
2025年06月04日20时许,孙某某驾驶鲁H1***0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1996KM邹城市太平镇东拐头村路口处,遇牛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发生碰撞,致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孙某某驾车逃逸。2025年6月12日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以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孙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出行 文明相伴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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