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两品一械”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2025年“两品一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重庆永利医药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2025年6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504.42元、罚款190980元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富宏晟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5年3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触发式追溯监管模板风险提醒,对重庆市富宏晟医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等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7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罚款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保世安(重庆)医药大药房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保世安(重庆)医药大药房开展检查,发现该药店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保回流药)行为。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6月,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伟东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24年10月,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材料,联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伟东医药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同时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行为。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5年7月,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停业整顿、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已一并处理。
五、重庆普罗布诺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5年2月,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对重庆普罗布诺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5月,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涉案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艾欧尼亚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6月,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重庆艾欧尼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拆零销售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8月,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周某某未按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化妆品的信息案
2025年7月,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周某某在淘 宝网上开设的网络店铺与线下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未真实准确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等行为。该经营者未真实准确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10月,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该经营者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已一并处理。
八、重庆市云阳县诺琦格美容美体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6月,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云阳县诺琦格美容美体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柜内陈列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其他化妆品混放,未标识“不合格产品”等标志,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该店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7月,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