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沈阳源达实业有限公司。
鉴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大东区政征字〔2020〕7号)和《房屋征收公告》(大东区政征公字〔2020〕7号),决定对沈白客专大东段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征收范围为东至二环与观泉路交汇处;西至望花南街与临河路交汇处;南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被征收人的房屋位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因无法与被征收人沈阳源达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经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更新局报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被征收人沈阳源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房屋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一)有产籍房屋4处:1、房证号为沈房字第NO60417397号,地址为大东区如意五路23-5号,房证记载建筑面积为264㎡;2、房证号为沈房字第NO60417403号,地址为大东区如意五路23-6号,房证记载建筑面积为550㎡的房屋,实测房屋建筑面积493.93㎡,按实测面积进行征收补偿;3、房证号为沈房字第NO60417400号,地址为大东区如意五路23-1号,房证记载建筑面积为3420㎡,本次征收该房屋建筑面积3420㎡中的787.70㎡;4、房证号为沈房字第NO60441049号,地址为大东区如意五路23-7号,房证记载建筑面积260㎡,本次征收该房屋建筑面积260㎡中的44㎡。上述有产籍房屋征收建筑面积合计:1589.63㎡。(二)无产籍房屋5处,经测绘,建筑面积分别:19.04㎡、23.55㎡、27.86㎡、88.49㎡、16.90㎡。上述无产籍房屋征收建筑面积合计:175.84㎡。(三)附属物:围墙180.52㎡。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依据《沈白客专大东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的规定,经辽宁星侨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辽星侨估征字[2024]第007号)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如下:1、有产籍房屋补偿金额:6,323,207元;2、无产籍房屋补偿金额:462,006元;3、围墙补偿金额:39,714元;4、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为有产籍房屋补偿的6%即379,392元。以上1-4项补偿款共计:7,204,319元。如不服本决定,被征收人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