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胡某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贵州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投资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外汇投资”,与投资者签订《理财投资管理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截至案发,共有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73亿元,其中未退还金额为1.12亿元,资金损失率达64.74%。
经调查审理,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查封、扣押的胡某名下财产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胡某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