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正在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
建议航空公司调整机型应及时告知旅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主要制度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是可行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针对航班延误、取消这一群众关心的问题增加相应规范,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同时,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
还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越来越多的旅客在航空出行时关注机型的选择,航空公司在调整机型时往往不告知旅客,容易引发旅客不满。建议将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规定,修改为“航班延误、调整或者取消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公司及时、准确告知旅客相关信息。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等应取得适航许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建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作出规定,体现差异化管理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此外,有常委会委员指出,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和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十分重要。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压实责任,衔接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对民用航空器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明确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民用航空相关区域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重点无线电监测。
还有常委会委员说,考虑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与上位法衔接、坚持技术中立与前瞻性、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建议对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航空货运单生效形式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电子确认方式”相关表述。
新京报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