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消息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纪纬、王春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天衡所在执业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技城集团”)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据江苏证监局调查,天衡所在苏州科技城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对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监管部门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纪纬、王春艳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纪纬、王春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天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根据公告,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持职业审慎的重要性。市场分析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审计执业质量的持续高压监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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