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在生态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精准找到了平衡点。”近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企业回访时,企业负责人陈某某由衷感谢。
陈某某是石阡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人,其企业主要从事重晶石矿开采、加工和销售。六年前,该企业在某乡镇建设重晶石矿选矿厂及相关配套设施,该项目建设初期,办理了部分用地手续,但因地质灾害评估未完成等因素,沉淀池等部分辅助设施用地审批程序未能及时完成。2020年7月,陈某某负责该企业后,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在未完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有沉淀池进行选矿废水沉淀作业,导致沉淀池淤泥外溢占用周边林地。
今年3月,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移送石阡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案发背景、法益修复等情况,发现案发后陈某某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累计投入生态修复资金200余万元,对破坏林地进行复垦复绿,目前涉案地块补植树木成活率达90%以上,生态功能得到恢复。
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该院组织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等召开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及法益修复情况等综合因素,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同时建议行政处罚,予以处罚警示,既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就业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最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该案中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向石阡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确保行政责任追究到位。林业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避免了责任追究出现真空。(李芳)
(文字及数据来源:贵州石阡检察院)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