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多名高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根据深交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科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公司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公司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同样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违反诚实守信义务,滥用控制地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重要责任。此外,公司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董事会秘书杨而立均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经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深交所表示,将对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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