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荣华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尚华、于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上述机构及人员在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国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环节漏洞频出
安徽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兴荣华所在天马国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存在记录不完整问题,未记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人、执行时间及了解的内容,仅在具体审计计划中记录程序及结论,且未记录收入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过程,也未说明原因。同时,该所在了解内部控制时,部分底稿所附单据存在制单、记账和审核为同一人,相关事项未审批,测试样本资料与附件不匹配,附件缺失等控制偏差,但未对此保持关注。
在控制测试方面,兴荣华所虽将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并认为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但未针对上述重大错报风险执行进一步控制测试,也未说明具体原因。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等多项规定。
实质性程序执行存在六大核心问题
安徽证监局指出,兴荣华所在货币资金、存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等关键科目的实质性程序执行中存在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
签字注会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要求加强质量管理
安徽证监局表示,兴荣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尚华、于晓平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兴荣华所及尚华、于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兴荣华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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