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年12月17日 ——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腾达”)今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冀腾、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劼因在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累计1.63亿元担保“暗箱操作”
公告显示,科能腾达在2025年发生两笔重要担保事项,但均未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12月,科能腾达的客户甲与最终用户签署《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由科能腾达负责供货。客户甲随后向科能腾达支付了1.55亿元货款。2025年5月,科能腾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最终用户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外,2025年9月16日,科能腾达及全资子公司北京简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为客户乙申请的8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两笔担保合计金额达1.63亿元,科能腾达均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71亿元诉讼及账户冻结事项迟滞披露 占净资产比例超五成
除担保违规外,科能腾达在重大诉讼及资产冻结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同样存在严重滞后。
因上述最终用户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客户甲于2025年将科能腾达列为共同被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科能腾达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约为1.71亿元,该金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8%,已构成重大诉讼事项。
同时,因该诉讼事项,科能腾达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实际被冻结资金为3097万元。然而,对于如此重大的诉讼及资产受限情况,科能腾达同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再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冀腾、李劼负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北京监管局指出,时任董事长冀腾、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劼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决定对科能腾达、冀腾、李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根据规定,科能腾达及相关人员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凸显了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规范性的严格要求,也为市场参与主体敲响了警钟。科能腾达未来能否有效整改,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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