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该规定共11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规定中明确,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指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含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表中需列明贷款本金金额;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同时需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且贷款人需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不同办理场景有对应的明示操作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需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的,需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需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提示不再收取其他相关息费。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要求: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导致融资成本变动的,贷款人需及时告知借款人;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中,需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相关工作;相关行业协会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规定要求。
此外,规定对相关概念作出释义:贷款人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个人贷款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