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持续开展纺织服装产品质量整治,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一、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卓某某无照经营并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羽绒服案
2025年2月13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卓某某无照经营并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羽绒服、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卓某某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卓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自2024年12月起租赁厂房从事经营活动,其将收购的品牌尾货及退货羽绒服,拆除原有吊牌后更换为虚构制造商信息的某品牌吊牌,通过网络平台委托主播带货销售,案发前900件更换吊牌的羽绒服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商联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羽绒被案
2025年5月20日,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萧县商联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羽绒被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4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科罗拉鹅绒被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鹅绒被的使用说明、绒子含量2个项目不符合QB/T1193-2012《羽绒羽毛被》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售出该批次鹅绒被3床,涉案货值4764元,获违法所得7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安庆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佳羽纺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被芯案
2025年4月25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佳羽纺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羽绒被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羽绒被芯和违法所得480元、罚款6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的羽绒被芯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羽绒被芯填充物耗氧量项目不符合QB/T1193-2012《羽绒羽毛被》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羽绒被芯48床,涉案货值12480元,获违法所得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四、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育才学校使用不合格纤维制品(学生服)案
2025年1月2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育才学校使用不合格纤维制品(学生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育才学校使用中的纤维制品(学生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学生服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某服装公司购进该批学生服100套供学生使用,在采购过程中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既未查验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也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导致不合格学生服流入使用环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泉区姜玮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真桑蚕丝被案
2025年6月11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泉区姜玮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真桑蚕丝被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桑蚕丝被、罚款877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填充物:桑蚕丝”的桑蚕丝被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桑蚕丝被实际成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52.0%、聚酯纤维48.0%,不含桑蚕丝。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桑蚕丝被9床,案发前尚未售出,涉案货值70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