徙木立信是战国时期商鞅为推行法治,引导人们树立法律信仰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自幼喜好刑名之术,后前往秦国,在秦孝公支持下针对时弊,大力推行变法新政。在公布新法之前,为使百姓信任法律,提升新政的公信力,商鞅“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百姓以此为怪,不敢擅动。于是,商鞅又将赏金提升至五十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最终“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徙木立信拉开了商鞅变法的序幕,为百姓尊法守法奠定了基础。
徙木立信可谓执法者取信于民的优秀典范。汉初,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赢得民心,汉高祖刘邦向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规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得到百姓的信任和支持。唐贞观年间,魏征等大臣在与唐太宗论政时强调:“为国之基,必资于德礼;君之所保,惟在于诚信”,强调诚信是君王治理天下的重要品德,治国理政以诚信为要,在民本、诚信等理念的指导下,唐朝出现了盛世之治。北宋年间,王安石为改变国家积贫积弱之困,克服统治危机,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大力推行变法。面对变法过程中的种种阻力,王安石作诗自比商鞅,强调取信于民的重要性,他指出:“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以此彰显自己变法革新的勇气和决心。明清之际,取信于民、守信践诺成为治国、为官、立事的重要准则,清代名吏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直言:“官能予人以信,人自帖服。若设心不诚,而徒以言语涂饰,鲜有不败者。”这番论述深刻体现了诚信与为政之间的密切关联。
徙木立信所体现的诚信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文化借鉴,与中国共产党“取信于民”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1912年毛泽东读《史记·商君列传》中“徙木立信”的故事后,感慨良多,遂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对商鞅徙木立信之举“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通过分析法律与人民的关系,提出法律应为人民谋幸福的主张,凸显了以民为本的法治初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坚持推进法令统一、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展现出对人民群众的诚信与担当。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展开对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查处了谢步升案、肖玉璧案、黄克功案等诸多典型案件,这些案件的公正审理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立场,筑牢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法律威信、赢得人民信任的“徙木立信”之举,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塑造法律公信力、强化人民法律信仰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讲话和文章中引用讲述徙木立信的故事,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令行禁止是法律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基本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法治内化为信仰,为法治建设夯实群众之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徙木立信为当代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诸多启示:第一,坚持科学立法。立法工作应以社会发展为基础,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新期待、新要求,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民主、高效,科学立法是法治建设取信于民的根本前提。第二,切实严格执法。执法工作应坚持法治原则,明确规范流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升群众的参与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第三,强化公正司法。现代司法实践应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为目的,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提升司法人员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第四,引领全民守法。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力量既来自法律的刚性约束,更来自民众内心对法治的信仰。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参与,因此,需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引导全民知法懂法信法守法,创新普法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发挥诚信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2025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司法群体的探索实践及当代启示研究(25YJC820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