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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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娜 网约车司机苗师傅的挺身而出,使强制报告制度从法律条文走向现实,既是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践行,又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守护。 强制报告制度具有怎样的法治意义,在实践中面临哪些现实挑战?其适用主体和触发情形主要有哪些?应如何推动制度更好地落实?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专访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俊伟。 记者: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出台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哪些意义? 冯俊伟:《意见》的出台,对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能够促使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及时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等情形,进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对未成年人的依法保护。这一制度也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是未成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关爱。 记者:强制报告是一项法定义务,其主体范围如何界定?是针对有机会、有能力发现侵害线索的特定人员,还是每一名成年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义务主体? 冯俊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意见》的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由此可见,这项义务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并非针对一般的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众、普通成年公民,虽然没有强制报告义务,但可以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参与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法律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中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记者:强制报告要切实发挥作用,除了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意识和职业伦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冯俊伟:根据《意见》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记者: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每一位公民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作为普通公民,应如何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落实? 冯俊伟:如果属于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必须积极履行报告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属于义务主体,虽无法律上的强制报告责任,但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公民的道德责任,法律鼓励非义务主体积极参与保护。非义务主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参与:如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危险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即使没有强制义务,报告也是最直接有效的保护方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处于危险中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救助;向相关部门提供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线索和证据等。 记者:从法律适用上看,强制报告义务与见义勇为可以同步认定吗? 冯俊伟:从性质上看,强制报告是一种法定义务,见义勇为则体现了对高尚道德行为的肯定与表彰。在具体个案中,存在行为主体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之外又积极实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情形,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评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记者:本案中,苗师傅被同步认定为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和见义勇为,既是“必须为”又有“主动为”。对苗师傅行为的同步认定,有哪些积极的社会意义? 冯俊伟: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认定苗师傅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同时也认定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这是依据不同的行为事实作出的认定。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既是对公民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肯定,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