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部衍生品市场部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1月16日消息,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明确调整范围等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调整范围。其中,明确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该办法。
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明确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明确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相关自律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持衍生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明确相关自律组织采取措施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程度。
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要求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的衍生品合约品种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应当向证监会报告;要求在衍生品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关于衍生品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管理规定。
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各类合约交易的基本规则;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宣传推介衍生品合约,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主协议备案要求、交易确认书主要要素,对于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达成的衍生品交易,要求遵守衍生品交易场所制定的交易规则。
明确履约保障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并明确保证金形式;对保证金的记录、存管与使用进行了规范,保障保证金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结算,确保在衍生品经营机构发生风险时能够将保证金快速分离和转移。
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加强交易者保护,征求意见稿明确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基于管理生产经营风险的需要依法参与衍生品交易,及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为加强对场内场外市场的统筹监测监控,防范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加强交易者身份识别;规定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明确对冲交易监管要求;要求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原则;明确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的限制性要求,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有关特定主体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做出限制性规定;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明确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要求。
征求意见稿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明确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证监会管理领域的信用类衍生品预留制度空间,其中规定证监会可以对所管理领域的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
加强监管协调合作。征求意见稿明确,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明确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证监会依法与境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合作。
更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证监会起草的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亮点。
一是遵循功能监管原则,对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制定统一监管要求,更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衍生品市场具有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功能。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三是相关业务规则更加健全完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衍生品合约开发,保证金的记录、存管和使用,衍生品经营机构业务规范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衍生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
四是丰富了对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手段,建立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监管安排,有利于更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明确证监会可以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相关自律组织采取措施保持衍生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规定证监会依法与其他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对于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证监会依法与境外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合作。
五是设定了清晰的“红线”。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衍生品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细化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是相关制度安排更加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明确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对于履约保障的具体制度还将通过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进一步细化,此外还规定了保证金的多种形式;规定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明确了合并持仓计算的监管方向,同时也为具体实施预留了空间。
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证监会对其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经营机构准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报告库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强调,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统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尺度和强度。
起草《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