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讨论该交通肇事逃逸案证据材料。
2024年7月,我接手了张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案件发生于2024年4月9日凌晨,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至洪排河高架桥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造成被害人李某不幸身亡。案发地无灯、无监控,现场取证极为困难,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始终坚称自己“与事故无关”。办案伊始,我们仅掌握在其车辆上发现的与被害人衣物“同种纤维”这一线索。面对如此有限的线索,我意识到,要想得出经得起检验的结论,唯有在客观证据上细致求真,以事实回应每一项辩解。
我对卷宗内的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进行了逐一审查。为了验证细节,我与同事重走案发现场,重点复核血迹的具体点位,并对路面划痕的位置与长度进行了测量。正是这些遗留在现场的客观痕迹,为还原案发经过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也提醒我必须让证据细化到每一项勘验数据、每一处客观痕迹。
张某辩称其三轮车上的纤维“可能来自家里被褥”。为此,我联系其家属,调取其家中被褥、毛巾、衣物等样本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这些物品与现场发现的纤维均不同源。这一结果意味着其关于“家中来源”的辩解不成立。
在继续核查其辩解的过程中,我重新审阅侦查阶段的全部原始影像资料,注意到被害人臀部挫伤与衣物擦划痕方向一致,而卷宗中尚缺乏与车辆对应的鉴定。为进一步验证是否存在“其他车辆碰撞”的可能,我建议公安机关启动关联性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臀部损伤系与三轮车左前转向灯接触形成。这一结果揭示张某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之间有偏差,也成为厘清碰撞关系的关键支点。
张某的辩解是我们审查的重点——他坚称自己是在凌晨3∶30就已经经过现场。为核实其辩解是否属实,我与侦查人员逐段调取了沿线的监控视频,发现监控视频记录下其车辆是在4∶35前后出现在事故地点附近,时间与案发时段高度吻合。
为进一步排除“其他车辆肇事”的可能,我们还调取了案发前后经过该路段所有车辆的监控视频及路况数据,结合证人证言逐一比对,最终排除了有他车涉事的合理怀疑。同时,我们核查了被害人送医、出警、扣押物证、送检鉴定的全流程执法记录,确认各项程序合法、证据固定规范。
这些在核实其无罪辩解过程中逐一积累的客观证据,让案件的真相开始清晰呈现。
证据体系相对完整后,我们再次讯问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沉默良久,最终供述了事故经过和逃逸细节。我适时开展释法说理,解释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引导其家属尽快赔偿。被害人家属在看到我们掌握的证据后,心中的疑问得到回应,也愿意与其和解。对他们而言,真相和赔偿同样重要,我必须以法治力量回应他们最迫切的期盼。
2024年9月25日,我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辩护人再次提出纤维来源等疑问,我以补充鉴定结果逐一回应。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张某刑罚。
案件办结后,我反思这次办案的得失。口供并非必需的定案依据,“零口供”要求我们要更加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关联与印证;面对无罪辩解,要始终保持开放态度,用事实去验证。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我们对案情掌握更全面,也能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沟通时更具针对性,促成真诚悔过与矛盾化解。正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才能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谅解,社会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有人问我,办这类案件耗费大量时间是否值得。我认为,只要想到在面对“零口供”的困境时,仍有人期待真相与公正,就觉得一切努力都具有意义。司法工作需要耐心、谦逊,更需要把每一个细节都做实。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也让我们自己在回望时,不负最初的誓言。
(口述人单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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