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中融信托及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接管告知书,具体如下:
2025年11月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05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武汉坦星保障性住房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1月10日指定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你方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融景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你方占有和管理的融景公司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类;证照、印章类;财务资料类;文书类;涉诉材料;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及财产,等等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四、承担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信托圈内人了解到,该主体涉及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剩余规模19亿,2021年5月25日首次成立,被裁定破产清算的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项目公司。《中融信托又一悲伤产品:融创旗下公司申请破产,19亿回款艰难!》
根据中融信托公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信托计划已投资19.8亿元,信托资金中49万元用于受让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南昌融创”)持有的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的49%股权;197,951.00万元用于向项目公司进行股东投资,并全部计入项目公司的资本公积。
承安96号的担保人之一是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集团”)。在信托计划投资前,项目公司是融创集团全资子公司。在中融信托投资后,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融创方持股51%,中融信托持股49%。
目前,因融创方拒绝提供项目公司的财务信息,中融信托已无法获取到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
自2022年5月25日融创方违约后,中融信托于5月30日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讼诉立案申请。
在提起诉讼后,2022年9月,中融信托发现存放受托人和融创方共同保管项目公司公章证照及印鉴等物品(简称“共管物品”)的保险柜锁芯被更换,保险柜无法被打开,致使中融信托对共管物品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且在中融信托不知情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共计约4.23亿元资金被融创方自行划付。
发现上述情况后,中融信托通过电话、书面函件、现场会议等形式与融创方严正交 涉,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积极解决各项问题,均未得到融创方的正面回应和纠正。
本案经历了资产保全、管辖权审理等程序后,本案一审累计开庭审理六次,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9月7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对中融信托主张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抵押效力、违约金等问题均予以了支持认可。
2023年9月21日,融创方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本案的保全保险费由融创方承担的判令。2024年4月29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目前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已根据中融信托提出的拍卖申请,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资产评估机构。2025年7月,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在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的前提下,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4年11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39.26亿元。
目前,北京金融法院正在推进司法拍卖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房地产信托的司法拍卖向来都不顺利,不出意外的话,意外就要出现了。
在法拍程序推进过程中,法院就武汉市汉阳区保交楼工作专班所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内容要求我司予以回复。该函核心诉求为,主张项目公司的保交楼专项借款以及新增配套融资(用于32号地块F区域配建学校 的建设资金)应在本次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中融信托经研究后书面回复法院,认为相关主张事项不属于拍卖公告必须载明的公告内容,不应影响本案拍卖公告的发布;如专班认为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权,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没有申报及相应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其优先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5年9月,武汉坦星保障性住房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项目公司的破产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坦星保障性住房有限公司是武汉汉阳控股集团(城投公司)旗下公司,企业预警通显示“城投子公司”标签。
中融信托作为利害关系人,于9月19日参加了汉阳区法院组织的破产清算案听证程序。
2025年11月5日,汉阳区法院根据债权人武汉坦星保障性住房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0日指定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武汉融景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中融信托应与2026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这对中融信托承安96号的回款影响极大,信托计划将面临亏损本金的风险。
首先,关于项目公司及其名下财产在北京金融法院的执行程序将中止。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为项目公司住所地法院。后续项目公司将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项目公司全部资产,资产处置或受制于破产管理人及破产法院,中融信托在一定程序上丧失作为首封首押人的执行主动权。
其次,破产案件通常耗时较长,若涉及重整或和解周期更长。破产法院受理破产后,仍需对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导致本案已进行之评估程序有可能再次重新进行,影响清偿效率。
最后,优先债权受偿后,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更低。中融信托抵押权为最高额抵押,超出最高额的部分在债权认定时,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参与债务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另外,进入破产程序后,中融信托对项目公司32号地块依然享有抵押权,依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优先于中融信托的债权除外,这个依赖于破产管理人对于债权性质及金额的认定,比如员工工资、纾困资金等。
信托圈内人认为,中融信托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抵押土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具体流程为:
1、债权申报与权利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本息,并明确主张对抵押土地的抵押权,提交相关合同、他项权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2、参与破产程序:将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尤其是抵押土地的处置方案)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以监督并推动抵押物的及时、高效处置。
3、优先受偿路径:待管理人就抵押土地制定变价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后,土地将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将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在依法扣除其他法定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后,将优先用于清偿我司债权。
4、剩余债权处理:若抵押土地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覆盖中融信托全部优先债权,剩余未受偿部分优先债权将依法转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债务人剩余财产的分配。同时继续向融创集团追索未清偿债权,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本笔债权的最终回收金额与时间,将取决于破产程序中抵押土地的处置结果,这个周期很长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