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旭 通讯员宋昕泽)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辽宁省营口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处理两起因调岗、待岗引发的劳动纠纷。该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张丽莉表示,企业用工自主权并非无边界,调岗待岗必须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否则将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在营口市某企业员工王强(化名)的案例中,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5年6月25日单方面通知其调至另一厂区工作,并将班制改为12小时三班两倒。王强以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后,公司随即安排其“待岗培训”,并明确要求“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经过工会调解,王强恢复原岗位,原岗位工资保持不变。
在李立(化名)与营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纠纷中,公司声称“岗位因业务变更已不存在”,在协商调岗未果后提出解除合同。后经工会介入调解,双方最终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也应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成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张丽莉表示,规范企业调岗待岗行为,需要多方合力。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侵害劳动者权益。工会、调解组织等应进一步发挥桥梁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服务。劳动监察部门也需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调岗、变相逼迫离职等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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