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胡渊
坚持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坚持守正创新推进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阳明心学博大精深,其中蕴含的法哲学智慧,对法治建设具有启发意义。他将“致良知”贯穿于对“礼”与“刑”的思考中,不仅探讨法的实际形态,也追寻法的价值目标,“实然”与“应然”并重,为我们今天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通过探索其法哲学遗产,能为法治建设注入“心”能量。
A 良知法治:内外兼修的制度智慧
良知法治回应了法之“实然”,回答了“法”是什么、从何处来的问题。王阳明构建的法哲学体系中,“礼”和“刑”是其中的主要内容。“礼”就是遵循“礼”的规范,“刑”即指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它们与阳明哲学中的“良知”概念关系密切。
“礼”法,良知本体的发用。阳明法哲学中的“法”首先指向“礼”的规范,本质是良知本体的发用和外显。在阳明思想体系中,“良知即天理”,良知即为判断是非之心,是德,是知善知恶之心、孝悌恻隐之心、真诚恻怛之心。良知条理化则是“礼”,即这些条理被记录成文,成为我们所见的礼法。良知在社会领域的具体表征,形成了一个有等差、有亲疏的礼治秩序体系。
“刑”法,良知的强制保障。阳明治理实践中,“刑”是良知在社会领域得以显现的底线保障。王阳明通过“刑”的治理实践突出体现在“十家牌法”中,意在通过规则约束,对社会秩序化管理,教化乡村遵守法之规则。“刑”作为强制性保障手段,仅适用于良知被蒙蔽的积重难返者,其正当性源于去除私欲以使良知彰显,形成礼法教化、刑罚兜底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
中国自古秉持“德主刑辅”的用法观念,且犯罪与违反伦理道德几乎是同义语,阳明心学突出了道德与法治的不可分割性。王阳明认为“改过”比“刑罚”更为重要,“刑罚”是手段,“改过”才是目的。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下,法治与德治并重,除了运用法治的规则约束,也要重视道德认同的培育。
B 平等价值:良知的普遍性与可塑性
平等价值回应了法之“应然”,即法应是什么,根植于王阳明“满街皆圣人”的学说。
本体上平等,人人皆有良知。王阳明认为人人皆有良知,人人皆可成为圣人,表达了一种本体论上的平等观念。王阳明在江西虔州时,弟子于中、邹谦之一同侍坐,他说:每个人心中本就存有一个圣人,只因不敢确信此理,才将自家宝藏埋没废弃了(“人胸中各有个圣人,只自信不及,都自埋倒了”)。他随即看向于中点化道:你心中原原本本就是个圣人(“尔胸中原是圣人”)。可以看出,王阳明认为于中心里自有良知存在,除此之外,良知众人皆有。
实践中可塑,人人皆可教化。良知的普遍存在推导出道德的可塑性,由此,每个人都可被教化。即便行为失范者,其良知仅被遮蔽而非消亡,通过“致良知”功夫仍可实现心灵净化。所以,王阳明更为注重法的道德教化功能。他认为,唯有奖赏与刑罚运用得恰当适宜,才能使良善行为获得鼓励、罪恶行径受到惩戒;唯有这种劝善惩恶的机制彰明有效,政治方能实现长治久安(“夫赏刑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他提出了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破除私欲对心体的蒙蔽,使本自光明的良知本体得以显现,主张通过教育来剔除私欲和积习的障蔽,让人能够“明其心”,使“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到那时,人们都能按照自己的良知办事,风气日善日美,社会也会和谐稳定。
通过扬弃良知具有的本体论的地位,而将其视为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的反映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则可通过良知引导社会群体的行为改变,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将其融入法治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之中,从而形塑社会合法行为。
C 善治目标:从个人良知到天下大同
善治目标回应了法之于社会的“应然”,是实现良知普遍显现的善治社会的蓝图。
治理方略上,惩恶扬善。王阳明对其所处的社会良知不彰状况痛心不已。彼时,人与人的私欲才智相互倾轧,人人各有私心,偏激浅陋的见解、狡诈阴险的心术,多到数不胜数的地步。他想用良知扬善,以刑罚惩恶,使天下“大治”。施行仁爱恩惠以善待良善百姓,运用刑罚手段以铲除凶暴力量,这两者实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夫仁慈以惠良善,刑罚以锄凶暴,故亦为政之大端”)。
个人修为上,自致良知。王阳明认为,致良知学说也是为了国家的总体的“善”,唯有践行良知学说,天下才能实现大治。因此王阳明每当想到百姓深陷苦难,便悲戚心痛不已,忘却自身才疏德薄,惟愿以此学说拯救苍生(“仆诚赖天之灵,偶有见于良知之学,以为必由此而后天下可得而治。是以每念斯民之陷溺,则为之戚然痛心,忘其身之不肖,而思以此救之”)。所以,王阳明想通过主张个人层面的修行,去除私心,真正让每个人的良知澄明,相互协作、提倡利他,来达到一个“大同社会”(今诚得豪杰同志之士,扶持匡翼,共明良知之学于天下,使天下之人皆知自致其良知,以相安相养,去其自私自利之蔽,一洗馋妒胜忿之习,以济于大同)。
王阳明将法治与善治紧密相连,强调善治的实现既离不开外在规则的他律,也需要内心修为的自律,这一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应加强法治教育,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明白人”;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让法治精神真正贯穿个体、融入组织、深入社会,才能切实推动国家的善治进程。
王阳明法哲学学说具有鲜明特征,一方面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于道德问题的探讨,对于“内省”反思的偏好;另一方面也在传统“内省”哲学框架下,构建了包含法之实然与应然的法哲学学说。其思想对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来说,具有重要启示意义。首先是法治与德治的不可分割性,应充分推动法治建设同时加强道德建设,以德治助力法治建设;其次是对特殊群体的矫治,如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干预与行为塑造;最后是对善治目标的追求,在善治目标下形塑良法,以个体、社会群体法治意识培育,实现法之“实然”与“应然”良性互构,为当代法治注入“心”能量。
(作者系中共修文县委党校讲师。本文系2025年度贵阳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阳明法治文化的普及形式及方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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