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1-27 03: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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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15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注:(1)“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计算分母为亚太矿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即27,387,895股;(2)公司总股本为484,905,000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1)上述表格中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外,公司未收到关于该笔轮候冻结的其他书面说明文件。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16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司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5年9月18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志健、原控股股东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亚太矿业的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朱全祖、兰州宝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辉商务”)签署了《合作协议》,就股份收购、表决权委托、股份减持、公司治理、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9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2、2026年1月23日,广州万顺、陈志健、亚太矿业、太华投资、朱全祖、宝辉商务就2025年9月1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3、2026年1月26日,陈志健、广州万顺与张文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

4、为履行《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收购事项,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文丰先生已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同时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计划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出具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一致行动人事项

2026年1月26日,陈志健(甲方)、广州万顺(乙方)与张文丰(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各方应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事项

1.1本协议签署之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代码000691.SZ,以下称“上市公司”)中甲方、乙方、丙方的持股及控制情况如下:

1.1.1.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万顺”),广州万顺持有上市公司 53,011,595股(其中直接持有股份6,040,000股,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取得的股份46,971,595股),陈志健为广州万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2.【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或其它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1.2有鉴于此,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对其的不时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行动,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决定有关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事项;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发行公司债券;

(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要公司治理制度;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供担保、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13)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4)召集临时股东会;

(15)共同提案;

(16)决定停止经营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3一方应保证本人、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授权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关联人在进行本协议1.2.款约定的事项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2.一致行动期限

2.1一致行动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提前结束。

2.2各方在上述期限内应按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

2.3各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3.一致行动的实现

3.1一般规定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决策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凡涉及一致行动事项时,应征询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的意见和意思表示行使相关权利,确保各自的意思表示与甲方保持一致。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

3.2关于召集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事先就召集情况特别是拟审议的事项征询甲方的意见;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如无法取得甲方同意,则不得召开相关会议。

3.3关于提案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出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事先就该事项征询甲方的意见;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如无法取得甲方同意,则不得提出相关议案。

3.4关于表决权的行使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各方应征询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的意见和意思表示行使相关权利,确保意思表示与甲方保持一致;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

3.5关于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委托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另外两方(包含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协议各方均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在甲方意见下,共同书面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以甲方表决意见作为委托表决意见,并根据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议案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

3.6关于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名

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提出提案的规则共同提名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确保各方提名的董事(包括协议各方本人)在所有董事会决议中的意思表达(包括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表决的事项)根据甲方的意见采取一致意见;如各方提名的董事经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则各董事均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以甲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或建议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4.一致行动的保证

4.1各方承诺,在其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期间(无论表决权数量多少),将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进行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另外两方有优先购买权。

4.3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

4.4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各种形式的监管措施,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天内仍未消除影响的,则其他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二、增持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

为履行《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收购事项,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文丰先生已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 %);同时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计划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

广州万顺与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为受陈志健先生控制的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广州万顺因与张文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53,01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324%。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表决权股份46,9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6868%;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张文丰不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2026年1月26日,张文丰首次增持后,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未发生变化,仍为53,01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324%。其中:广州万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56%;广州万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46,471,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836%;张文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持有公司股份。

3、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6年1月26日增持前的12个月内除以下情形外无增持计划:

广州万顺于2024年9月20日披露了股份增持计划,计划自2024年9月20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该增持计划已于2025年9月19日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2025年3月20日、2025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4、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为履行与亚太矿业、太华投资、宝辉商务及朱全祖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资金来源: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

3、增持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7、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9、相关承诺: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太华投资未按计划减持或因增持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主体将根据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告知函》;

2、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陈志健及张文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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