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28,证券简称:西安银行)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其咸阳分行作为上诉人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结果。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关于7.3亿元借款本金的给付要求,同时对利息计算期间及利率进行了调整。西安银行表示,该笔贷款已纳入不良并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案件源于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与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于2025年4月17日提起诉讼,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对一审判决中部分利息计算内容不服,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6)陕民终83号终审判决,主要内容包括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撤销第五项,并对第二项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变更。根据终审判决,兴平鸿远公司需支付的利息将分三段计算:以7.3亿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5.81%计算;自2025年11月20日至2026年4月2日按利率5.71%计算;自2026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221基点计算。
此外,判决明确一审案件受理费3,746,727.54元由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负担8,800元,兴平鸿远公司与启迪环境公司共同负担3,737,92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22.83元由兴平鸿远公司与启迪环境公司共同负担。
西安银行在公告中强调,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并将对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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