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吉林网)
近期,长春市应急管理系统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企业开展常态化安全执法检查,查处一批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违规作业、隐患排查治理缺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安全生产违法问题。为持续强化警示震慑,杜绝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6年2月5日,长春市汽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部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见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记录。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汽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5万元,责令主要负责人赵某某限期改正,处罚款2.5万元。
案例二
2026年3月24日,长春市九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饰材料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孟某某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问题。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九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主要负责人孟某某限期改正,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
2026年4月14日,长春市农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装饰材料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发现新入职员工王某某培训考核相关内容)。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农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并结合《吉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万元。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岗位安全职责,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执法监管,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安全生产稳定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