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
《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的
通知印发,
修订调整优化若干措施,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和省、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惠府办〔2025〕1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在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惠州,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此举取消了被投靠人须在我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要求。
此外,《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属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名下,房产用途记载为‘住宅’的房屋”;第六款修改为“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申请时在我市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八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各城市间居住登记时间可以累计互认”。
据悉,《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于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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