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会案例】以色列外资为第一大股东持股近40%,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创始人
2026-07-23 06: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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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实务)

问题3关于股东与无实际控制人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AMITEC公司持股39.95%,第二大股东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巨人网盛合计持股37.23%,双方持股比例接近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最近2年持股比例不存在变化。

(2)2020年前,发行人主要股东为AMITEC公司、方正集团控制的相关主体。2020年方正集团进入重整程序,2022年末,发行人直接股东由方正集团控制主体变更为中国平安最终控制的主体新信产。

请发行人披露:

(1)结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间是否存在利益安排等方面,分析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充分性,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最近2年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情形;除新信产与巨人网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委托持股等相关安排。

(2)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分歧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是否影响发行人重大决策效率、公司运营及管理,因重整程序导致的主要股东变更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重大决策效率的影响,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意见分歧或利益安排。

(3)AMITEC公司、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情况,是否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锁定或减持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披露

(一)结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间是否存在利益安排等方面,分析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充分性,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最近2年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情形;除新信产与巨人网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委托持股等相关安排

1、结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股东间是否存在利益安排等方面,分析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充分性,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结合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新的股东名册、内部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文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文件、《以色列法律意见书》,以及AMITEC公司、新信产和巨人网盛分别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其他股东出具的《关于珠海越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状态的确认函》,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均为一直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认定依据如下:

(1)股东(大)会层面,无任何单一股东可以单方面控制公司股东(大)会

1)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情况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2012年7月设立至2021年10月增资前,方正信产和AMITEC公司为其并列第一大股东;截至发行人2021年10月增资前,双方持有越亚半导体股份数量一直保持一致,且无一致行动安排。2021年10月增资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AMITEC公司,持股39.9452%;第二大股东为方正信产(2022年3月股权转让后,第二大股东为新信产),直接持股比例为30.9106%。报告期内,方正信产或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和AMITEC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9名股东。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AMITEC公司,持股39.9452%;第二大股东为新信产,直接持股比例为30.9106%,与其一致行动人巨人网盛合计持股比例为37.2348%;东方富海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为13.4811%;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无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接近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均超过30%且比较接近,但均未超过50%。

3)无任何单一股东可以单方面控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前述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应分别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根据《以色列法律意见书》,以及新信产、巨人网盛和AMITEC公司的书面确认,新信产、巨人网盛均是由中国平安最终控制的主体;AMITEC公司则是一家以色列上市公司Priortech公司所控股的境外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RafiAmit和YotamStern;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和AMITEC公司并未就其对发行人的持股签署任何一致行动或共同行动协议;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与AMITEC公司作为不同性质、彼此独立的企业,在商业判断和选择上并不存在天然的一致行动可能。

结合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协议和相关会议文件,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AMITEC公司、方正信产或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单独控制发行人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无法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综上所述,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未持有发行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份;AMITEC公司和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虽均已超过30%,但无任何单一股东可以单方面控制股东(大)会,故该等股东不满足《公司法》前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亦不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前述规定中应当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董事会层面,无任何单一股东可以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任免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在2025年4月发行人增设职工代表董事之前,发行人在股份公司阶段的董事均由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25年4月后,除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发行人其他董事均由其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或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并列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保持了相同的董事会提名席位数量,发行人董事会席位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

董事席位数

提名情况

1

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

6

方正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开铂银科

1名

2

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

9

方正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开铂银科1名,独立董事3名

3

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

8

方正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开铂银科1名,独立董事2名

4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

6

方正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开铂银科

1名

5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

6

方正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上海开物

1名

6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

5

方正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

7

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

8

方正信产(新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相关期间关联方1名,

独立董事3名

8

2022年6月2025年4月

9

新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关联方1名,独立董事4名

9

2025年4月至今

9

新信产2名,AMITEC公司2名,东方富海及其关联方1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自报告期初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

结合发行人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章程》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协议和相关会议文件,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人董事会予以决定和选聘;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席位,亦无法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以及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董事会,进而通过董事会控制管理层任免的情形。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董事会表决事项的保护性条款如下:

期间

相关协议

相关协议约定

2021年10月至

2025年9月30日

2021年10月签署的《珠海越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1)就公司章程修改、增减资、变更董事会席位等重大事项,须经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依法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的同意;

(2)就重大资产出售、首次公开发行前分配红利等重大事项,须经1/2或超过1/2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依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且需包括方正信产指定的一名董事、AMITEC指定的一名董事及东方富海指定的一名董事同意。

上述关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特殊约定为常见的保护性条款,目的在于消极保障相关股东及其提名董事的权利,且所涉事项均不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根据该等条款约定,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虽然可以阻碍特定事项决议通过,但不能积极促成特定事项决议通过,即单一股东不能直接支配或控制公司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保护性条款约定的决策机制导致公司陷入僵局、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公司已与相关股东共同签署了《特殊权利终止协议》,就上述特殊约定条款,自发行人正式向深交所提交IPO申请时立即终止,但如发生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决定撤回和终止本次上市申请等事项时,该等条款将立即自动恢复生效。

综上所述,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任何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席位,亦无法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以及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董事会,进而通过董事会控制管理层任免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无任何单一股东可以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任免。

(3)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安排,且公司股东已确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结合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协议及各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通过企业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查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新信产与巨人网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主要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委托持股等相关利益安排。

为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既往方正信产与AMITEC公司已签署《无控制确认协议》基础上,新信产与AMITEC公司于2023年3月签署《无控制确认协议》,约定为维持发行人目前无控制的法律地位,除非双方事先另有书面约定,各方应在任何特定时间充分利用其当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赋予的表决权,以该等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并应就各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以其他方式投票,包括发行人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任何投票,以使平安集团提名的正式当选董事人数与AMITEC公司提名的正式当选董事人数相同,且各不少于两名。

AMITEC公司、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巨人网盛亦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确认其自发行人成立以来未曾控制且未曾谋求控制发行人,自发行人上市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会以所持有的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并将使用表决权以维持发行人现有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治理状态。公司其他股东亦已确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股东为第一大股东AMITEC公司、第二大股东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综合股份公司设立以来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等利益安排、主要股东签署的《无控制确认协议》及不谋求控制权的相关承诺、其他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等因素,认定发行人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真实、准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2、最近2年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1)最近两年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如前所述,自2023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成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事任职变动情况如下:

时间

董事

变动情况

审议程序

变动原因

2025年2月5日

聂志强、RAFIAMIT、徐澄洁、LIN-LINZHOU

(周林林)、梅健、栾依峥、沈璟、刘庆国、王志成

股东提名董事由齐子鑫变更为徐澄洁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新信产变更其提名董事人选

2025年4月17日

聂志强、YotamStern、徐澄洁、LIN-LINZHOU

(周林林)、梅健、陈先明、栾依峥、沈璟、刘庆国

股东提名董事由RafiAmit变更为YotamStern;新增陈先明任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王志成离任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因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运行管理效率、兼顾资本市场规划相关工作开展需求,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公司提前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AMITEC公司变更其提名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由4名变更为3名

最近两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任职变动情况;发行人组建了稳定的经营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3)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先进封装关键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公司股东已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如前所述,为确保发行人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信产与AMITEC公司于2023年3月签署《无控制确认协议》,约定持续维持发行人目前无控制的法律地位。此外,公司其他股东亦已确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3、除新信产与巨人网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外,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委托持股等相关安排

结合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历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增资协议及各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新信产与巨人网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外,AMITEC公司与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巨人网盛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委托持股等相关利益安排。

(二)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分歧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是否影响发行人重大决策效率、公司运营及管理,因重整程序导致的主要股东变更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重大决策效率的影响,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意见分歧或利益安排

1、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分歧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是否影响发行人重大决策效率、公司运营及管理

在发行人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发行人第一、第二大股东或其提名的董事主要分别通过在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从而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层经董事会聘任后进行或开展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公司治理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的决策机制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股东未出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也不存在有权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诉请人民法院解散发行人的诉讼事项。

同时,报告期内,AMITEC公司与新信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重要事项进行充分沟通,股东之间及其提名的董事之间未就该等事项发生过实质意见分歧,该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由全体参会股东或董事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因股东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未发生因意见分歧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发行人股东之间和董事之间具备充分的信任和合作,治理结构有效、运行良好。

此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均超过或近10年,股东不直接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和管理,主要依靠公司现有管理及市场营销团队进行客户开拓及市场维护,为确保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签署股份锁定承诺函。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未对发行人日常运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在无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发行人决策机制清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策机制在运营决策过程中得到了有效执行;发行人及股东之间通过前述决策机制及经充分沟通协商均能形成有效决议、能对潜在分歧事项进行妥善处理解决,未发生因意见分歧导致董事会、股东会无法召开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未对发行人重大决策效率、公司运营及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因重整程序导致的主要股东变更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重大决策效率的影响,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意见分歧或利益安排

根据方正集团重整相关司法裁决文件、重整协议、重整计划及相关重整审批文件,以及相关股东及重整管理人就重整事项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2020年2月,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21年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破1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重整计划、2021年4月签署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方正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越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新方正集团工商档案,在发行人股权层面:

(1)发行人于2022年3月1日、3月1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方正信产按照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有公司275,621,784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0.9106%)的股份转让予新信产,发行人直接股东层面的转让完成;

(2)方正信产于2022年12月将其持有的新信产100%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予新方正集团,方正集团重整相关方将其持有的新方正集团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予平安人寿、珠海华发及相关债权人指定持股主体,发行人间接股东层面的转让完成;

(3)报告期内,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因重整计划执行发生变化。

因重整计划执行导致发行人直接股东方正信产、间接股东方正集团分别变更为新信产、新方正集团前后,除因满足证券监管相关要求而对发行人股东特殊权利安排进行清理规范外,发行人股东会决策机制均未因重整计划执行发生变化;发行人董事会层面,报告期内,除因新信产内部人员调整导致其提名的公司董事人选发生变更外,主要股东提名的董事席位、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均未因重整计划执行发生变化;新信产作为变更后的主要股东,承继了原股东方正信产的权利及义务,按照相关公司治理机制参与发行人公司治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根据新方正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新方正集团及新信产作为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就发行人主要股东变化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意见分歧或其他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有效运行,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重整计划执行未对发行人公司治理、重大决策效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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