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泥网APP)
据信用中国显示,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被罚1678.56万元,违法行为类型为逃避缴纳税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
简单来说,大连金山水泥存在两项偷税涉税问题。一是2018年重组纠纷涉诉,两条水泥产能指标被查封,2023年司法拍卖成交,拍卖款经法院直接清偿债权人。税务机关认定本次无形资产转让构成应税行为,企业未申报,少缴2023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是2019年企业无力偿还个人借款,以货物抵债,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印花税,且无法提供成本凭证,被税务核定少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定上述两项行为均存在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形,构成偷税。
违法事实原文如下:
违法事实(一):
2018年11月,你单位与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失败,河南省瑞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平顶山法院起诉你单位,并查封了4000T/D、1000T/D,两条水泥产能指标。
2022年2月河南平顶山法院对你单位上述两个产能指标进行拍卖处置,你单位对拍卖处置行为提出异议。
2022年4月河南平顶山法院认为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拍卖前应向有关部门审核并办理手续才能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在具体拍卖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为理由驳回。
2023年2月,大连水泥集团竞标拍卖成功,含税价120,487,500.00元,大连水泥集团将款项打给河南平顶山法院。
基于上述情况,我局前往了河南平顶山法院调取相关资料,调取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豫04执45号文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豫04执45号文书)中查询到,2023年4月3日河南省瑞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款120,487,500.00元,同时河南平顶山法院提供了收据证实资金流向真实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二条规定,水泥产能指标属于行业管控的生产配额,归类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你单位通过法院拍卖,已经将款项120,487,500.00元全部偿付申请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你单位被法院拍卖水泥产能指标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拍卖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在2023年4月款项支付时发生。因此上述拍卖行为导致你单位2023年4月少缴纳增值税6,820,047.17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水泥产能指标拍卖的行为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你单位目前因资不抵债导致上述水泥产能指标被法院查封,同时水泥产能指标已经拍卖成功,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人。
因此实质上水泥产能指标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大连水泥集团。因此你单位少记2023年收入113,667,452.83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大连金山水泥制作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核准的批复》(大经发[2005]87号)以及《关于大连金州金山水泥厂“1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大经贸发[2002]326号)文件,你单位通过新建水泥生产线项目配套获批的上述两个水泥产能指标。
政府分配的水泥产能指标,属于无偿取得的行政许可权利。因此该产能指标的成本计税基础为0。因此你单位少记202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13,667,452.83元。
违法事实(二):
你单位2016年与自然人刘晓阳签订短期借款协议4000万,后续还款约550万元。
2019年6月你单位与刘晓阳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你单位当时存货石灰石、砂岩、铁粉偿还剩余借款34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以石灰石、砂岩、铁粉抵偿债务,转让了货物所有权,同时获得了“债务免除”的经济利益。
上述以货物抵债务的行为,属于有偿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上述行为造成你单位2019年6月少缴纳增值税3,969,026.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行为需确认收入,对应的成本可按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
你单位目前无法提供任何与上述石灰石、砂岩、铁粉有关的计税基础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你单位2018年起停产停业,2019年明确收入总额为以物抵债行为产生的30,530,973.45元。以物抵债货物为石灰岩、砂岩、铁粉,属于制造业范畴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我局首先参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与《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1应税所得率中位值估算应税所得率,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应税所得率法定幅度为6%-15%。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我局认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10.5%。
上述行为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3,205,752.21元。因此该以物抵债行为导致你单位2019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205,752.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你单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购销合同,导致你单位2019年6月少缴纳印花税10,350.00元。
上述问题共造成你单位2019年6月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3,969,026.55元,2019年6月少记印花税10,350.00元,少记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30,530,973.45元,经核定少记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205,752.21元。
2023年4月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6,820,047.17元,少记2023年营业外收入113,667,452.83元,调整后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13,667,452.83元,因你单位2018年存在以前年度亏损27,643,537.42元,2019年因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不计算其以前年度亏损,2020年存在以前年度亏损345,262.51元,调整后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84,860,247.24元。
同时,你单位水泥产能指标拍卖、以物抵债行为应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检查,根据《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上一篇:让评价回归专业,让称号回归本真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