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毛雨薇 詹雨薇
消费者在某酒店用餐后,使用该酒店配套健身房健身时受伤,该酒店以消费者“擅自进入专属有偿区域”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明确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依法判决该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情况】
2025年6月,陈某在某酒店用餐后,前往该酒店负一楼配套健身房使用臂力拉伸器。因器械配重装置未复位,配重铁块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坠落,砸伤陈某左手,共计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万余元。陈某随即向酒店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
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其全部损失。该酒店辩称,酒店健身房为有偿服务区,仅向办卡用户及住店宾客开放使用,陈某系未经登记擅自进入使用,双方不存在服务关系;且案涉健身器材本身无质量故障,事故系前一位使用者操作不当未复位配重所致,酒店不存在管理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陈某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最终判决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系到店用餐的消费者,对酒店的配套设施具备合理信赖,酒店虽主张健身房为专属管控区域,但未落实有效的门禁核验与人员管控措施,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且酒店作为场地与器械的管理者负有日常巡检、及时复位的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陈某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具有危险性的配重器械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
风险提示:随着消费业态持续升级,酒店配套健身、商业健身等健身服务场景日益普及。即便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消费者实际使用经营场所健身设施的,双方可形成事实服务关系,经营者仍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建议经营者规范场所准入管理,在显著位置设置操作指引与安全风险提示,配备必要的现场管理力量,及时排查消除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对消费者而言,参与健身活动时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器械前仔细检查设备状态,严格遵照操作规范使用,避免因疏忽引发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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