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监管决定书,针对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涉事主体包括金晟环保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平、董事会秘书李俊霖,相关警示函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次监管事由源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事实:金晟环保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平、董事会秘书李俊霖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 涉事主体 | 监管措施 |
|---|---|
| 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长张平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俊霖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相关主体需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且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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