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江苏省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显示,2026年1月27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支持性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于年初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江苏省级规划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政策延用情况。
通知表示,对属于“十四五”省级规划规模内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继续延用《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及《关于加快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1375号)中的相关政策,过渡期不超过2027年1月31日。
对各设区市自行规划布局、不在省级规划规模内的新型储能项目,按《关于优化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748号)及其补充通知要求办理。
《关于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储能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明确规定了网侧独立储能的充放电次数、充放电电价及补贴情况。
现阶段,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暂参照发电项目进行调用结算,保障其发挥顶峰、调峰作用,其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调用、结算等暂按以下模式:
在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安排调用充放电,原则上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不低于16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320小时,不结算充电费用,放电上网电量价格为江苏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91元/千瓦时,下同)。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如发生因自身原因无法调用或调用不足的情况,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
在非迎峰度夏(冬)期间(2-6月、9-11月),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充放电,原则上采取“低充高放”模式,放电电量上网价格为江苏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按江苏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进行结算。其中,在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期间,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自愿选择交易品种参与交易,并根据交易成交和实际调用情况获得相应补偿费用。
结合江苏省近年电网供需平衡需要,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在2023年至2026年1月的迎峰度夏(冬)期间(1月、7-8月、12月),依据其放电上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逐年退坡,具体为:2023年至2024年0.3元/千瓦时,2025年至2026年1月0.2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从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列支,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有关计量、结算等规定支付。
而2024年初发布《关于加快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顶峰工作的通知》,在补贴和利用小时数上对“江苏省纳规”的41个电网侧储能项目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储能电站全年放电调用时间至少为640小时(迎峰度夏与非迎峰度夏期间各320小时)。迎峰度夏期间,充电不结算电费,放电按燃煤基准价结算,并可按上网电量获得顶峰补偿费用;非迎峰度夏期间,充电按60%燃煤基准价结算,放电按按燃煤基准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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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