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页面标着箱体结构,送上门却是不带储物功能的排骨架;明知商家缺货,还有人连下九单专等“晚发赔”到账……网络购物、网络发言的边界到底在哪儿?
作为集中管辖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民商事上诉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四中院近年来依法审结大量涉网民商事纠纷。数据显示,该院受理的涉网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纠纷覆盖网络消费、网络服务、网络名誉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领域。
案例一: 箱体床变排骨架 直播间买床货不对板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赵某通过某平台直播间在某家具销售部店铺选购一款床品,商品详情页面中涉及床品内部结构的配图均为带有储物功能的图片,并未展示排骨架床品内部结构,且店铺当天并未就赵某购买的商品进行直播讲解。赵某下单前就尺寸、颜色与商家沟通确认,商家发送的图片对应为框架床。
收货安装后,赵某发现该床为不带储物功能的排骨架结构,而非页面宣传的箱体结构,遂主张构成欺诈。此外,商品页面宣称“意大利进口真皮”,商家提供的质检报告却显示为“家具用皮革”,材质亦与宣传不符。双方就退货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某家具销售部退货退款,但驳回赵某三倍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链接详情页面展示的涉及内部结构的图片均为带储物功能的箱体图并对储物功能突出宣传,与该链接实际销售的不带储物功能床品不符,且商家对“框架结构”“气压结构”概念混淆宣传,未尽到告知义务,已构成欺诈;关于皮质问题,商家未能举证证明系“意大利进口真皮”,在客观上未真实、全面宣传,主观上具有诱导故意,消费者售后未质疑不能反推其购买时的决策因素。二审判决维持退货退款,增加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提示】
经营者在网络销售中应当对商品结构、功能、材质等关键信息进行真实、全面、准确的宣传,不得以图文混淆、概念模糊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消费决策的,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
明知缺货连下九单 专薅“晚发赔”羊毛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10日,陈某通过某店铺客服得知,其先前关注的涉案商品因厂家缺货已无法发货,客服明确要求其申请退款。然而,在明知商家无货的情况下,陈某非但未申请退款,反而于当日短时间内分四次下单购买九件涉案商品,每件实付款328元。上述订单均标注某平台提供的“晚发赔”服务标识,承诺商家未按时发货时向消费者赔付优惠券(每单3至10元不等)。此前,陈某曾于同年4月26日、5月4日在同一店铺购买同款商品,并已因商家无货成功获得“晚发赔”理赔。
本次九笔订单发生后,陈某再次申请“晚发赔”赔付共计90元优惠券,北京某公司以其构成“恶意购买”为由拒绝赔付。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该90元的赔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知悉商家无货后短时间集中下单,行为目的缺乏正当性,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陈某后续购买行为发生时,主观上对于商家“无货可供”的状态是明知的,其行为目的已偏离正常消费逻辑,难以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善意购买。“晚发赔”的初衷在于弥补善意消费者因商家失信行为所受的等待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而非为明知商家无法履约仍恶意下单以获取赔付的行为提供支持。陈某滥用平台服务机制,将商家“无货可发”的客观状态作为反复触发赔付条件的工具,违背诚信原则。北京某公司依据用户协议中禁止“恶意购买”的规定拒绝赔付,系维护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必要措施。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晚发赔”服务是平台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弥补善意消费者因商家违约所受损失而设置的机制,并非可供牟利的工具。消费者在明知商家无货情况下仍恶意下单,意图以商家“无货可发”的客观状态反复触发赔付条件,属于滥用民事权利,违背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依据用户协议中“禁止恶意购买”条款拒绝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
合租群里“开骂” 水费纠纷闹成名誉权官司
【案情回顾】
林某、王某与黄某曾系合租室友,属于近距离共处的邻里关系,彼此生活存在较多交集,其中王某与林某为夫妻关系。2025年6月,王某与黄某在合租微信群中就退房时水费承担问题产生分歧,王某与林某在合租微信群中表达不满,随后黄某针对林某与王某在群内发表了侮辱性言论。
林某、王某认为黄某在邻里交流性质的微信群聊中公然发布侮辱性话语,严重侵害了自身名誉权,遂起诉请求判令黄某各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合租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具有公开性,言论明确指向林某、王某且具有明显人格侮辱性质,足以导致二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一审判决黄某分别赔偿林某、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并出具书面致歉声明。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言论具有明显侮辱性,传播势必贬损二人社会形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数字时代的“合租群”“业主群”发言虽自由,但须有分寸,合租共居更需互谅互让。在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络群组中发表侮辱性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小利不争”的邻里伦理,合租共居更需互谅互让。因水费分摊产生言语分歧而对簿公堂,本质是情绪压倒了理性,提醒我们在权利意识高涨的当下仍需重拾谦和礼让的传统美德。微信群虽为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恶言伤人”古今同禁。
案例四:
辱骂邮件群发高校邮箱 兄弟积怨六年终爆发
【案情回顾】
吴某一与吴某二系兄弟关系。2017年11月至2023年1月,吴某二多次向吴某一邮箱发送含有侮辱性言辞的邮件,并向多个高校校园邮箱群发。
吴某一主张吴某二单独发送的邮件侵害其一般人格权,群发内容侵害其名誉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二自认涉案邮件均系其发送,其向吴某一发送大量侮辱性言辞侵害了吴某一的一般人格权,向多个高校邮箱群发侮辱性内容降低了吴某一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一审判决吴某二在人民法院公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二发送含有贬损吴某一内容的邮件构成侵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反复侵权纠纷,司法裁判在依法认定侵权责任的同时,应注重以“和合”理念引导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积怨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直接加重侵权责任不一定是定分止争的最佳方式,情理相融的司法劝解更能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
二审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融入“和为贵”的理念,引用“弟兄同居忍便安,莫因毫末起争端”的古训劝解双方,指出“直接加诸侵权人更重的侵权责任之承担并不一定是阻却矛盾升级、定分止争的最佳方法”。家庭成员相处应以包容理解为基石,法律可以判定对错,但修复裂痕更需要亲情感化与相互体谅。吴某二虽被判担责,但若缺乏对家庭伦理的内心遵从与对兄长的尊重,再多的法律责任也无法弥合亲情裂痕。
文/刘津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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