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面向社会开展为时1个月的意见征集工作。
《募集办法》共7章45条,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自主、审慎决策。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与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则是把好合格投资者准入关口的环节。同时,募集作为私募基金业务的关键阶段,直接关系私募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募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个人合格投资者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当前,部分私募募集存在拼单凑单、份额代持、伪造金融资产证明及变相接纳非合格投资者等现象。对此,《募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采取为单一投资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