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为了保住房子车子,崔先生和赵女士选择“假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债务全部归男方。然而,现实没有剧本,“假离婚”后,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当婚姻真的走到尽头,曾经的“护财符”变成了“夺财令”。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债务压顶,夫妻商定“假离婚”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婚后,两人购置房产一套,并购买一辆特斯拉轿车,均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2023年底,崔先生个人债务“爆雷”,银行催收电话不断。担心名下房产和车辆被查封拍卖,崔先生和赵女士商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巨额债务由崔先生独自承担。
离婚不离家,却等来婚外情
登记离婚后,两人对外隐瞒了离婚事实,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互相代理处理家庭事务。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两人正式分居。因双方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崔先生诉至法院。
崔先生诉称,婚内家庭开支主要靠其收入支撑,因债务危机,银行频繁催收严重影响生活。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理而进行的“假离婚”。离婚后双方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赵女士则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可以导致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双方离婚是基于感情破裂,不存在“假离婚”。
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闵行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条款是否有效。
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综合予以认定:首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可见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次,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可见两人登记“假离婚”有对应的动机;最后,在无证据显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夫妻债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双方在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法院进一步指出,离婚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结,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且不可回转。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因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认定有效;但财产分割条款,因系虚假合意而产生,并非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
最终,闵行法院判决,案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判决后,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保房产“假离婚”,妻子却真出轨了,男子人财两空?法院判了》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AI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