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论坛)
12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根据持仓时间差异,明确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以及科创板股票,将享受较低的风险因子;同时,还进一步调低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和准备金风险因子。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有效防范风险,引导保险公司提高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更好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亟需完善偿付能力相关标准,推动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二、《通知》对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有何影响?
答:一是《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以及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根据持仓时间进行了差异化设置,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二是《通知》调整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三、《通知》规定的持仓时间如何计算?
答:以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为例,保险公司季度末持仓的科创板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其过去四年持仓时间(超过四年的按照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适用风险因子0.36。
四、《通知》相关风险因子如何具体调整?
答:一是相关股票投资风险因子的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六条中的基础因子不变,特征系数K1保持不变,针对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具体板块类别,以及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相应调整特征系数K2。
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风险因子的调整。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中适用的基础因子进行调整,相关特征系数保持不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
风险因子是衡量保险公司投资资产风险程度的系数。它代表了在计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需要为特定资产类别预留的资本数量。风险因子越高,保险公司需要为这类资产预留的资本就越多,反之则越少。
有机构测算,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前静态释放最低资本为326亿元,若这部分资金全部增配沪深300股票,对应股市资金(除以风险因子0.3)为1086亿元。若不增配股票,则改善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幅度约1个百分点。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监管此举是为更好引导、激励保险资金成为资本市场中的“长期资金”,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发挥险资市场“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