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能新(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转让方(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徐春勤)拟将持有的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简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你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为此,转让方现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向你方通知如下:
1、转让方名称: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徐春勤
2、拟转让的股份数量:(1)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68%股份;(2)徐春勤持有目标公司的22%股份
3、转让方式: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与徐春勤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90%股份)合并转让,不接受拆分转让。
4、转让价格:按照每1%股份100万元的单价,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转让68%股份的价款为6800万元,徐春勤转让22%股份的价款为2200万元,转让总价款合计9000万元。
5、付款方式:(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2)在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通知受让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支付4800万元;(3)在受让方办理好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草原牧民重新签订补偿合同、矿山开始施工后的一年内,支付2200万元。
6、其他转让条件:(1)受让方负责办理目标公司的安全许可证、探矿权证的延期工作及牧民草原补偿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2)目标公司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办理工作由转让方负责,费用由受让方承担。(3)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9000万元并办理完成股权交割后三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目标公司的财务交接。
7、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及方式:
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你方就是否同意按照上述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意见邮寄送达至如下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安泰大厦19栋(西座)22楼 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楠,电话:15809790688。
若你方自本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书面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将与受让方协商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转让方:青海南部矿业有限公司 徐春勤
目标公司: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