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印度是全球知名的“世界办公室”,其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2019年2月,印度出台《国家软件产品政策》,计划将印度打造成“全球软件产品中心”,提出要在知识产权的推动下创建可持续的印度软件产业,把印度建设成全球软件产业的领导者,使印度的软件产品在全球的市场份额增长10倍,打造1万家软件创业企业,培养100万名IT专业人员,创造350万个就业岗位,发展壮大20个软件产品细分领域。
该政策以补齐软件产业的短板为出发点,从打造软件产品业务生态、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开发人力资源、发展国内市场等方面出发,部署了多项措施。该政策服务于“印度制造”和“数字印度”战略,表明印度将数字经济视为软件产业转型的机遇,重点发展软件产品,推动产品自主研发,巩固并提升其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体现了印度从“世界外包工厂”向“全球软件产品中心”转型的决心。印度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助推和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印度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规范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印度政府开始加大对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陆续推出若干重要举措。一是两次修订《1957年版权法》,严厉打击盗版活动。1994年,印度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彻底修订,并于1995年5月10日生效。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议的完全接轨。1999年,印度还颁布《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有成员。
二是颁布《信息技术法》,加强信息技术保护。2000年6月9日,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并于2000年10月18日正式生效。该法涉及刑事、行政管理、电子商务等内容,使得印度成为当时世界上在计算机和因特网领域专门立法的12个国家之一。印度《信息技术法》的颁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欧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印度开展软件离岸外包时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种种担忧和顾虑。
三是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印度没有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商业秘密主要由合同法和普通法的相关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为了达到TRIPS协议的要求,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在印度备受重视。作为普通法系国家之一,印度通过判例确认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保密性,即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公开披露;经济价值,即秘密信息因其保密性而具有经济价值;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商业秘密所有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四是修订《1970年专利法》,与TRIPS协议接轨。加入WTO后,为切实履行成员国义务,确保本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特别是为使专利法与TRIPS协议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订《1970年专利法》,并于1999年3月26日生效。该修正案完成了地理标志、生物多样性等各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实现了印度知识产权与TRIPS协议标准的对接,使印度再次融入法律全球化进程。
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为了实现其“全球软件产品中心”计划,印度除了认真修改相关法律外,还强调软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很多时候,“这种软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就成为软件知识产权立法的前提和铺垫,并且是印度软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2000年,印度联邦中央政府提出了印度成为“知识大国”和建立“知识社会”的主张,并督促印度计划委员会推出印度未来发展的总体软件知识产权规划。
印度成立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由印度总理兼任理事长,科技部长担任副理事长兼总干事,负责制定软件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和方案。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的最高决策层为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总干事兼任,下设一名财务理事,由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科技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官员和印度著名科学家组成。理事会还设有咨询、考核机构。
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下属的执行机构,另一部分是印度中央政府依法设立的执行机构。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下设国家科学技术和发展研究所,主要负责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和发展研究所还在国内组建了一个软件技术和法律小组,负责“全球范围内侵犯印度技术的专利性审查”事项,即跟踪、监视全球范围内可能“抄袭、侵犯印度公知技术的专利申请,把检索、分析报告抢先发送给各国专利局审查员,帮助其驳回相关专利申请”,从而阻止危害印度利益的软件专利获得授权。
此外,印度联邦中央政府依法成立了国家知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中央政府提供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战略建议和立法建议。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国家知识网络小组。该小组提供了一个印度国内的软件知识产权资料库,同时也是一个收集、发布、交流国内、国外软件知识信息资料的综合平台,为印度的软件知识产权提供支持。
印度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
当前,伴随计算机软件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即基于软件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一直是业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在印度,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相比于版权和商业秘密,专利更能为基本的发明创造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通常不包括软件。根据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2条1款的规定,只有当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第3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该条款排除了那些属于数学或商业方法、算法或计算机程序“本身”类别的发明。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计算软件包含其他技术内容,其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基于印度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印度的专利并不当然地禁止他人使用与计算机软件创新类似的算法或功能。毋庸置疑,这给软件行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竞争对手完全有可能模仿,甚至直接抄袭已有的软件程序,导致软件创新者丧失商业上的竞争优势,进而破坏整个软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与印度专利法的严格规定相比,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19日颁布的《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则体现出一种更灵活的处理方法。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标准,并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实质属于计算机程序本身则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如果软件与新的硬件结合使用且该结合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则可以申请专利。此外,该指南还规定,在授予或拒绝提供专利保护时,无论要保护的是方法、工艺、装置、系统、设备还是计算机可读介质,人们都必须要强调发明的实质而不是其形式。
2019年,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CGPDTM)发布了《专利局实践和程序手册》。该手册重新强调了2017年的指南,旨在提升印度四个专利机构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寻求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该手册为申请和审查程序提供了必要的清晰度,强调涉及计算机软件发明的申请必须要通过真正的创造性特征来证明其是符合可专利资格的客体。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的评判,印度法院发挥了关键作用。
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近年来,印度在缓慢地、逐步地降低其评判标准,不再以“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软件都严格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而是承认具有明显技术效果和创造性贡献的软件也可以获得专利权。
回顾过去,印度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明显进步;展望未来,印度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不能匹配其成为“全球软件产品中心”的宏伟蓝图。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信息技术中心之一,印度当前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全面的法律框架来加强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为由软件驱动的发明创造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印度软件行业的技术创新,进而为印度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维护印度在全球数字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作者单位: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转载来源:贸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