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安徽润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润京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报送202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经查,安徽润京资产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安徽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等”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润京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同时明确,安徽润京资产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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