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朗科科技”)时任董事长周福池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作出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这一处罚源于其在半年内通过个人账户买入、通过控制的公司账户卖出朗科科技股票,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半年内先买后卖,构成短线交易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周福池担任朗科科技董事长。在此期间,其实施了涉及公司股票的短线交易行为。
具体来看,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周福池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朗科科技”股票213.59万股;而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的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21日,其通过所控制的广东朗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朗元”)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朗科科技”股票110.48万股,相关交易金额为3383.19万元。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出差及打卡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申辩:称非短期牟利、不承认控制账户
面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周福池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多项异议,请求免除处罚。
其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增持有特殊背景,非为短期牟利,且已预先披露增持计划;二是在案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其控制广东朗元账户并进行减持;三是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与广东朗元账户,与交易所对其履行个人增持计划的监管要求及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主体不一致,认为本案实质为违反公开承诺而非短线交易;四是认为相关金额计算方法有误。
监管复核:增持背景不影响认定,证据充分
针对周福池的申辩,深圳证监局逐一进行了复核并予以反驳。
监管部门明确表示:第一,增持背景、目的、是否预先披露等均不影响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二,在案证据已达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周福池所提证据无法推翻监管部门认定的事实;第三,《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属于短线交易规制范围,交易所复函、相关公告等证实监管要求一致,其是否违反公开承诺不影响短线交易认定,且税务机关认定与证券监管执法依据、目的不同,不影响处罚决定;第四,本案相关金额系委托交易所计算,计算方法符合监管执法惯例。
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80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周福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周福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明确,周福池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交易行为 | 时间区间 | 账户主体 | 交易方式 | 股数(万股) | 交易金额(万元) |
|---|---|---|---|---|---|
| 买入“朗科科技” | 2022年10月13日-2023年3月24日 | 周福池个人账户 | 集中竞价 | 213.59 | - |
| 卖出“朗科科技” | 2023年4月13日-2023年4月21日 | 广东朗元账户 | 集中竞价 | 110.48 | 3383.19 |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行为的严格监管态度。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监管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