渴望“零成本”暴富,多次盗窃“刮刮乐”彩票,最终锒铛入狱。2025年5月14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有买彩票的习惯,2024年1月5日,他如往常一样来到一家彩票店,花光了兜里的钱却无所收获,准备离开时看到柜台外侧摆放着一沓沓的“刮刮乐”彩票。他趁店员转身时,偷拿了十几张面值50元、20元的“刮刮乐”彩票,价值约920元,随后快速离开。
首次没被抓住,张某心存侥幸,想着再试一次。第二天,张某再次来到这家彩票店,趁店员不注意又偷走价值约600元的彩票。而这次张某不再幸运,2024年1月6日因盗窃彩票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追缴被盗彩票14张。
2025年1月11日,张某在另一家店购买了彩票,但一张未中,在店员转身时,他又顺手拿走了一沓面值50元的“刮刮乐”彩票。彩票店在核查票目时发现“刮刮乐”彩票丢失的情况,报警称被盗16张共计价值800元的“刮刮乐”彩票。14日,警方将张某抓获归案,但未发现彩票票根、兑奖记录等证物。
经查,张某前科累累,之前曾因盗窃财物多次被判刑,最近刚刑满释放。到案后,张某对最后一次盗窃彩票的数额提出异议,坚称只盗取了4张面值50元的彩票,并且这4张彩票没有中奖。
“刮刮乐”彩票属于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作为刮开即可得的即开型彩票,是否中奖影响着涉案金额的认定。
为准确定性,办案检察官向侦查人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建议调取相关监控视频,核实张某是否有过兑奖记录,夯实证据。补充侦查结果表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张某有过兑奖行为,且刮开的彩票均已丢弃,因此该案涉案金额应当根据盗窃彩票的面值计算。
根据被害人的账目登记情况以及张某供述,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该案涉案金额为200元。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因张某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4月21日,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