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冯逸捷
案情回顾
王某购房时需大量资金,因超龄无法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房贷,于是向好友张某提出“帮忙代为贷款”的请求,口头承诺半年内结清本息,并额外支付利息作为“帮忙”的补偿。随后,张某先后向五家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累计获批89.8万元。贷款发放后,张某按约定将全部款项交予王某。然而,王某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后便开始逾期。银行多次向张某催收。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张某只得自行筹资还清贷款,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自己代偿的全部款项,同时支付双方约定的额外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代为偿还的75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时,要先认定出借人的贷款行为是否具备“套取”属性,通常结合贷款申请目的、资金流转路径、转贷合意形成时间等综合判断。
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从“贷款目的非自用性”“资金流转直达性”“转贷合意前置性”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张某申请贷款时虚构自用用途,自身并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的真实需求。在贷款发放后,张某直接将资金全额交付王某,且双方在贷款申请前已达成转贷合意,张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其次,对于“转贷合同无效”的认定,应结合出借人是否存在套取金融资金的客观行为,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张某套取贷款后转贷给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规定及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规则,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后,对套取贷款转贷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认定,应在考虑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金额、使用期限、已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金额等基础上,对款项返还范围及损失承担作出综合认定。即王某应返还其未向金融机构偿还的占用资金,张某已支出的合理损失也应由王某返还。因案涉民间借贷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张某主张的转贷额外利息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纠纷。熟人、好友之间的“帮忙贷款”,本质上是用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兜底。本案中,双方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协议,更无有效担保,一旦对方失信,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最终情义受损、权益难全。借贷行为必须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自有资金,坚决拒绝“顶名贷款”“代为贷款”“转贷牟利”,才能从源头规避风险。(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