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一苇(国际法专家团队成员)
为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总结完善现有中国籍雇员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事先立规矩,事中循程序,事后有监督”的法治管理思路,构建起以“归口管理”“外交领事机构选聘”“人力资源服务”“权益保障”“争议解决”“违规处置”为核心要素的新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制度。这是提高外事服务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大举措。
坚持外事服务归口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实行归口管理。这是中国籍雇员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籍雇员管理涉及外交工作大局和国家安全,还涉及与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派遣国的相互关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在长期的外事服务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由外交部管总,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各省级地方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按区域具体实施,相关政府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配合的归口管理制度。为提升中国籍雇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条例》对业已成型的中国籍雇员归口管理制度予以总结、完善和法制化。
“归口管理”是中国籍雇员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原则,要毫不动摇地加以维护和坚持,但“归口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具体内容则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进行改革完善,并在新的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外事服务供给机制,解决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和外事服务承办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和固化。
根据《条例》的规定,“归口管理”模式将从昔日微观的人员和行政管理转向宏观的政策和平台管理。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如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在外交部指导和协调下专司中国籍雇员的日常管理职责;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则按行政区域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的中国籍雇员提供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缔结服务协议、签署劳动合同等专项服务。
建立规范的外事服务人才市场
《条例》规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外交部建立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根据需要选择拟雇用的中国籍雇员。该制度是建立健全开放、公平、规范的外事服务人才市场的法律基础,也是推行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当地雇员市场化选聘的必要条件。
“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选聘中国籍雇员的专用平台,由外交部统一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合格的求职者开放。
“自主选聘”是中国籍雇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本次立法工作的创新点。首先,外方应将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受雇期限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招聘信息在平台公告明示,并在平台内按需选用拟雇用的中国籍雇员。原则上,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在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在平台内选聘所需的中国籍雇员。此项规定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希望在外事服务人才市场自主选聘中国籍雇员的诉求,同时又能维持外事服务人才市场的良好秩序,是中国政府依法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提供便利的具体举措。
完善“人力资源服务”和“违规处置”
“人力资源服务”是落实中国籍雇员“归口管理”政策和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自主选聘”制度的桥梁纽带,兼顾了驻在国依法管理和外交领事机构自主用工的不同利益诉求,可以被中外双方共同接受。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作为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内单位”,不能直接与中国籍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为中国籍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办理社会保险。外方与中国籍雇员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借助“人力资源服务”这一纽带。服务机构由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所在地的外事服务主管部门指定。《条例》对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外事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方的相关关系将通过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予以确立。中国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应确保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与中国法律、社会公序良俗不相抵触。与此同时,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和外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根据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设立中国籍雇员证制度,为中国籍雇员发放工作证件,体现了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对中国籍雇员管理的监督指导。外交部将制定全国统一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员证制度,并明确雇员证的办理、使用和查验等有关制度。
维护和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和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党和政府外交为民和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条例》高度重视中国籍雇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多次提及维护和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籍雇员管理制度注入充足的法治元素,将为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完善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制度,既要尊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作为雇用一方正当的雇工用人权利和内部管理纪律,满足外交使团对国际化、高素质、长期稳定的中国籍雇员的合理诉求,又要依法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重点是维护外国驻华使领馆与中国籍雇员间正常的雇用关系以及双方权益的适当平衡。
中国籍雇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原则上应由市场调节,但应遵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约定。劳动合同不得侵犯中国籍雇员作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依法依约处理外事服务争议
建立健全外事服务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本次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
外事服务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与中国外事服务主管单位之间就中国籍雇员管理问题产生的争议,如外方对我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提出异议,我主管部门对外方未遵守中方管理制度的处理等。此等争议可循现有的外交渠道沟通解决。二是外国外交领事机构与中方外事服务机构之间就“人力资源服务”事项产生的争议。三是外方与所聘用的中国籍雇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所引发的中国籍雇员与外事服务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要根据争议的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解决程序。
鉴于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享有不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妥善处理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和外交外事服务承办机构之间涉及中国籍雇员劳动、劳务争议,维护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尤其是强化对中国籍雇员的权益保障,是完善外交外事服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与中方外事服务机构之间涉及“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争议属于涉外民事争议,当事双方除协商解决外,也可选择仲裁或司法解决。如外方选择或同意司法解决,应明示放弃外交领事机构的司法豁免。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的合同争议是外事服务争议中最常见,也是最易发生的争议。此类争议中,外方与中国籍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但基于外国外交领事机构享有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双方的民事诉讼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因此,需要设计出一套既尊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的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又能依法保障中国籍雇员合法权益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公平正义。具体方式可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目前看,除传统的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方式外,在外事服务管理中引入第三方争议调解机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尝试的创新思路。
《光明日报》(2026年01月17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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