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2025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光新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光新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巢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巢寅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违规行为,同时对营业部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违规事实清晰:无证提供投资建议并负管理责任
上海证监局指出,光新路营业部存在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营业部时任总经理,巢寅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个人执业资格与行为不匹配。巢寅本人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却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情形,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要求。
二是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巢寅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能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导致营业部出现执业行为不规范问题。
监管措施明确:警示函惩戒并保障申诉权利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巢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一种,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和约束,督促相关主体加强合规管理。
公告同时明确,巢寅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事件再次凸显了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合规执业的重要性。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监督检查,尤其关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与行为的匹配性,以及管理层合规责任的落实情况。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强化内部合规风控体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避免因“带病执业”或管理失职引发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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