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异议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浙0205执异2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11日,异议人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之红、被执行人欣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蒋伟平均获终结执行裁定。
以下是详细报道:
裁定书显示,异议人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徐某与欣捷公司、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徐某的保全申请,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2025)浙0205民初57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欣捷公司持有的惠之星公司232.05万股(认缴出资232.05万元),占注册资本4.8008%。但欣捷公司已于2024年5月转让其持有的惠之星公司股份,退出惠之星公司,原裁定的保全对象不存在。原裁定仅根据工商登记信息中欣捷公司作为惠之星公司发起人的登记信息即裁定冻结股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仅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信息,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不属于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无法体现2025年7月原裁定作出时欣捷公司是否仍持股;欣捷公司对惠之星公司的持股情况应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为准,根据相关持有人名册,欣捷公司于2024年5月转让股份后不再持股;法院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有误,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请求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欣捷公司、蒋某经法院通知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查明,2025年7月16日,经徐某申请,法院作出(2025)浙0205民初57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欣捷公司持有的惠之星公司232.05万股,冻结期限三年。2025年7月17日,法院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协助公示通知书,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执确认已公示冻结情况。另查明,2021年11月4日欣捷公司认缴惠之星公司出资额232.05万元,2024年4月30日持股232.05万元(持股比例4.8008%),2024年5月10日不再持股。
法院认为,欣捷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对案涉惠之星公司的股权已不再持有,法院2025年7月16日裁定冻结的股权在冻结前已非欣捷公司财产,与徐某和欣捷公司、蒋某民间借贷纠纷并无直接关联,惠之星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中止对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32.05万股(认缴出资232.05万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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