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修正草案拟规定,本市将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养犬全链条全环节管理,养犬人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
同时,拟增加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的规定,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行为训练。
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养犬理念和养犬管理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养犬已经成为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情感寄托方式。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和诉求同步增加,如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遗弃犬只数量增多等,基层治理、养犬人责任、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制度供给需要加强,社会公众也认识到养犬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化。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有必要借鉴国内外运用电子标识技术的成熟做法,提升犬只信息共享能力和养犬管理科技化水平。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修改了涉犬内容。为适应上位法变化,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养犬登记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
修正草案提出,要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养犬全链条全环节管理,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登记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电子标识实现免疫、登记年检等管理信息关联和共享。明确军犬、警犬等公务用犬不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说,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在本市以外进行免疫接种、需在本市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也应当到本市免疫接种点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
与植入电子标识相配套,养犬登记程序依据动物防疫法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养犬人应自植入电子标识或核验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关于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修正草案将年检时间由每年固定时间统一进行,调整为登记证每满一年前年检。优化管理服务费减免政策,增加养绝育犬后,连续三年无养犬违法行为减半收费的规定。简化登记办证手续,推行线上办理登记年检和电子证件;鼓励免疫点开展免疫接种时,协助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
适当调整犬只禁入公共场所政策
关于养犬人权益,修正草案适当调整了犬只禁入公共场所政策,明确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的,禁止携犬进入,具体规范按照或者参照公园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应当划定专供犬只活动的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制定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规定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关于禁养犬、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限制。
养犬人义务方面,修正草案提出,养犬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增加养犬人应防止犬只自行出户、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以及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的规定;鼓励对饲养的犬只实施行为训练。
修正草案还增加了虐待、遗弃犬只的法律责任,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完善了对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方式,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文/本报记者 蒋若静
·亮点·
北京将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本报讯(记者 蒋若静)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相比现行的实施代表法办法,新增了十八条,修改完善了三十条,删除了两条。其中,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
修订草案拓展深化“两个联系”的制度机制。明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代表制度。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
完善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开展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请假程序。明确本市各级代表组成代表团的原则。完善代表在大会期间参加选举和表决的规定。
完善了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街工委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职责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代表小组的组成和活动机制。规范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完善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处理工作机制。完善代表列席和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规定。健全完善了议案建议工作机制。结合议案工作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建议的交办和报告制度。完善代表建议重点督办机制。
北京将修订代表建议办理条例
本报讯(记者 蒋若静)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相比现行建议办理条例,新增了五条,修改完善了二十二条。修订草案对代表建议提出质量、办理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其中提出,强调代表应注重围绕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从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层面提出建议,在办理时,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代表建议集中反映的同类问题,强调要加强针对性的研究处理。
围绕“内容高质量”,修订草案健全建议培育生成工作机制。明确代表提出建议的要求,强调代表应当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注重围绕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从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层面提出建议。对于代表联名提出建议,要求代表共同调查研究或者集体讨论提出,体现共同责任。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和组织结合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加强和深化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提供支持和保障。
围绕“办理高质量”,修订草案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如规范建议办理程序,强调责任落实,明确主办、会办单位的职责分工。增加规定,强调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代表建议集中反映的同类问题,加强针对性的研究处理。将本市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与代表“办前问需、办中问计、办后问效”的“三沟通”机制固化到地方性法规当中,明确加强与代表全过程沟通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理、答复代表建议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