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6件典型案例均为涉电、水、气、热力纠纷案件,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安全、能源资源保护。
同时,该批案例集中体现了法院聚焦民生兜底、安全发展、绿色低碳,重申相关企业的公共服务义务,确保能源法确立的安全、绿色、高效、惠民精神见行见效,落到实处。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在“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中,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但在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业用水价格收取水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否定违规转售优惠水资源牟利行为,判令违约方补交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注意到,该起案件的判决保障了民生资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规套利、支持违约追责,进而实现维护公共政策资源公平性与市场交易诚信度双重目标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某教育机构享有的低价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扶持,其擅自转售牟利,不仅直接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供水市场公平定价与诚信交易的基础秩序,背离优惠政策原意。
在“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中,某液化气公司为当地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后因经营问题陷入纠纷。在处置其名下2万多平方米液化气灌装场及35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过程中,涉及液化气灌装场的安全监管,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保障供应,以及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债权人权利有效实现的“四方难题”。
据介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执行前端,协同劳动仲裁等部门多次向企业职工释法明理,妥善处理职工诉求,明确“不减损企业资产价值,整体处置企业资产”,消解职工顾虑。在执行中端,协同燃气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方案,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风险排查,谨防危化品安全隐患,同时做好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供应保障。
在执行后端,通过依法拍卖,最终由国内某燃气公司以8900余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液化气灌装场得以安全保管、高效拍卖、有序交接,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用气得到有效保障,企业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就业,债务人资产实现最大化处置,抵押债权人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亦明显提高。
还有一起“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这是一起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化解纠纷,并推动了该地区的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
据介绍,某水电公司与某公社大队四个生产队于1981年签订《用电管理合约》,约定由某水电公司向四个生产队供电并提供优惠电价。后因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其不具备供电业务资质、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供用电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某村民小组(原四个生产队)认为某水电公司使用村集体土地建厂至今已近50年,案涉供用电合同涉及200多户村民利益,解除合同需给予合理补偿。经当地政府部门多年调处未果,某水电公司诉至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及该地区政府部门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直接关系区域农业发展和民生基础保障,为妥善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并按照“既要实质解纷维护各方利益,又要标本兼治护航乡村振兴”的思路制定详细调解方案。
农村电网改造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最高法解读该案例时表示,法院立足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针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提出最优方案,帮助村民算好“经济账”,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从根源上解决200多户村民与某水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依法保护村民、村集体及企业各方利益,更有力推动该地区的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改造后安全、可靠的用电将直接惠及1000多名村民,更好助力乡村经济发展。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