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时代。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
据介绍,本批十大案例从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中遴选确定,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两大类型,并聚焦长江、黄河流域和青藏高原等重点生态区域,集中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案例突出反映了典型案例对改革进程的重大影响。据悉,十大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
据悉,试点阶段,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样本,有助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探索了磋商和司法确认具体机制,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此外,全国试行阶段,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创新简易评估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赔偿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办理,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了基础,相关制度探索已充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据介绍,本批十大案例案件类型丰富,涉及多个重点区域。如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是生态破坏行为引起青藏高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分别涉及长江、黄河流域环境保护。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行政+司法”协同工作格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两种途径,遵循“磋商前置、司法保障”的原则,实行线索发现—调查评估—磋商—司法确认或者提起诉讼—修复“五步走”办案模式。
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核实、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在磋商法律咨询、诉讼提起、裁判执行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支持。如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3个案例,人民检察院全流程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磋商、诉讼、执行环节,深化“政府索赔+检察支持”的协同履职模式,实现了政府索赔、司法追偿、损害修复的治理目标,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提供了实践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