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岳金星的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处置。
根据监管部门核查结果,岳金星在从事证券从业人员期间,存在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岳金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如当事人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的落地,是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常态化约束,进一步明确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过程中从业人员的执业红线,督促相关从业者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规则。
| 涉及主体 | 违规事实 | 监管依据 | 监管措施 | 作出决定日期 |
|---|---|---|---|---|
| 岳金星(证券从业人员) |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 | 出具警示函 | 202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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